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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件货物、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和贵重商品适宜采用航空运输,像黄金这样的贵重物品,鲜活易腐、精密仪器,选择航空货运是最明智的选择。当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可以发航空货运的,以下就是航空货运违禁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有价证券;
3.对中国整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航空货运,也叫空运,是现代物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提供的是安全、快捷、方便和优质的服务。空运以其迅捷、安全、准时的赢得了相当大的市场,大大缩短了交货期。各大航空公司相继投入大量航班分取货运这块蛋糕。但空运相对海运成本较高,对于时间要求高。
班机运输 班机是指定期开航的,定航线,定始发站、定目的港、定途经站的飞机。一般航空公司都使用客货混合型飞机(Combination Carrier).一方面搭载旅客,一方面又运送少量货物。但一些较 大的航空公司在一些航上开辟定期的货运航班,使用全货机(All Cargo Carrier)运输。 班机运输特点: 1、班机由于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和定期开飞航,因此国际间货物流通多使用班机运输方式,能安全迅速地到达世界上各通航天地点。 2、便利收、发货人可确切掌握货物起运和到达的时间,这对市场上急需的商品、鲜活易腐货物以及贵重商品的运送是非常有利的。 3、班机运输一般是客货混载,因此,舱位有限,不能使大批量的货物及时出运,往往需要分期分批运输。这是班机运输不足之处。 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包机运输方式可分为整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类。 1.整包机 (1)即包租整架飞机,指航空公司按照与租机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及费用,将整架飞机租给包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港装运货物至目的地。 (2)包机人一般要在货物装运前一个月与航空公司联系,以便航空公司安排运载和向起降机场及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过境或入境的有关手续。 (3)包机的费用:一次一议,随国际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原则上包机运费,是按每一飞行公里固定费率核收费用,并按每一飞行公里费用的80%收取空放费。因此,大批量货物使用包机时,均要争取来回程都有货载,这样费用比较低。只使用单程,运费比较高。 2.部分包机 (1)由几家航空货运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或者由航空公司把一架飞机的舱位分别卖给几家航空货运公司装载货物。就是部分包机。运用于托运不足一架整飞机舱仿。但货量又较重的货物运输。 (2)部分包机与班机的比较 ①时间比班机长,尽管部分包机有固定时间表,往往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起飞; ②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航空公司利益常对从事包机业务的外国航空公司实行各种限制。如包机的活动范围比较狭窄,降落地点受到限制。需降落非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时,一定要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同意后才能降落(如申请入境、通过领空和降落地点)。 (3)包机的优点 ①解决班机仓位不足的矛盾。 ②货物全部由包机运出,节省时间和多次发货的手续。 ③弥补没有直达航班的不足,且不用中转。 ④减少货损、货差或丢失的现象。 ⑤在空运旺季缓解航班紧张状况。 ③解决海鲜、活动物的运输问题。 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 1.集中托运的概念 将若干票单独发运的、发往同一方向的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票货,填写一份总运单发运到同一到站的做法。 2.集中托运的具体做法 (1)将每一票货物分别制定航空运输分运单,即出具货运代理的运单HAWB(House Airway Bill)。 (2)将所有货物区分方向,按照其目的地相同的同一国家、同一城市来集中,制定出航空公司的总运单MAWB(Master Airway Bill)。总运单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均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3)打出该总运单项下的货运清单(Manifest),即此总运单有几个分运单,号码各是什么,其中件数、重量各多少等等。 (4)把该总运单和货运清单作为一整票货物交给航空公司。一个总运单可视货物具体情况随附分运单(也可以是一个分运单,也可以是多个分运单)。如:一个MAWB内有10个HAWB,说明此总运单内有10票货,发给10个不同的收货人。 (5)货物到达目的地站机场后,当地的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总运单的收货人负责接货、分拨,按不同的分运单制定各自的报关单据并代为报关、为实际收货人办理有关接货关货事宜。货人办理有关接货送货事宜。 (6)实际收货人在分运单上签收以后,目的站货运代理公司以此向发货的货运代理公司反馈到货信息。 3.集中托运的限制 (1)集中托运只适合办理普通货物,对于等级运价的货物,如:贵重物品、危险品、活动物以及文物等不能办理集中托运。 (2)目的地相同或临近的可以办理,如某一国家或地区,其他则不宜办理。例如:不能把去日本的货发到欧洲。 4.集中托运的特点 (1)节省运费:航空货运公司的集中托运运价一般都低于航空协会的运价。发货人可得到低于航于航空公司运价,从而节省费用。 (2)提供方便:将货物集中托运,可使货物到达航空公司到达地点以外的地方,延伸了航空公司的服务,方便了货主。 (3)提早结汇:发货人将货物交与航空货运代代理后,即可取得货物分运单,可持分运单到银行尽早办理结汇。 集中托运方式已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展,形成较完善、有效的服务系统,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起了良好的作用。集中托运成为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联运方式 1.联运方式的概念 陆空联运是火车、飞机和卡车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Train- Air-Truck),或火车、飞机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rain- Air)。 2. 国内出口货物的联运方式 我国空运出口货物通常采用陆空联运方式。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而国际航空港口岸主要有北京、上海、广州等。虽然省会城市和一些主要城市每天都有班机飞往上海、北京、广州,但班机所带货量有限,费用比较高。如果采用国内包机,费用更贵。因此在货量较大的情况下,往往采用陆运至航空口岸,再与国际航班衔接。由于汽车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在运送时间上更可掌握主动,因此一般都采用AT\方式组织出运。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纪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
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货物承运
第一节货物收运
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货物运送
第十二条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8501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汇编
第十三条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应按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
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节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八条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第十九条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第二十条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第二十一条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9501民用航空规章
第四节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 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
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
(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三)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五节货物运输费用
第二十五条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柩、骨灰、纸型以及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收运费。
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声明价值-(实际重量×20)〕×0.5%。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
第四章特种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第二十九条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可按普货承运。
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第三十条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一条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灵柩托运的条件:
(一)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并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约定;
(二)尸体无传染性;
(三)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
(四)尸体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无漏缝并经过钉牢或焊封,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溢;
(五)在办理托运时,托运人须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有关部门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
托运人托运动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并定妥舱位。办理托运手续时,须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申明书。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动物,应当派人押运。
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需适合动物特性和空运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底部有防止粪便外溢的措施,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动物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并负责动物在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动物装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进行指导。
承运人应当将动物装在适合载运动物的飞机舱内。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除承运人的过错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损坏飞机和其它货物。客运班机不得装载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铁箍,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第三十六条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托运时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出发地或运往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二)进出境各类枪支、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携运证;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的原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要分开包装。枪械、弹药运输的全过程要严格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押运货物需预先订妥舱位。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条款赔偿。
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在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注明“押运”字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
第五章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第三十八条航空邮件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邮件路单安全、迅速、准确地组织运输。
航空邮件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
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
航空邮件内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航空邮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航空邮件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
承运人运输邮件,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航空快递企业要以本规则为依据,使用专用标志、包装。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四十条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办理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
第四十一条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第四十二条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担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包用飞机,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申请包舱或包集装板(箱)的合同签定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参照包机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章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四十八条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其中较有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
1.《华沙公约》(1929年)。
2.《海牙议定书》(1955年)。
3.《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
4.《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
5.《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6.《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7.《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8.《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这些文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随后的各项议定书都是对《华沙公约》的补充或修改。所以这八份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并不自然成为以后各次议定书的参加国,也不一定受其管辖。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航空货物尺寸规定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 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