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货代公司营改增(营改增后货代账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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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代理公司开票内容
法律分析:货运代理公司开票内容包括运费和代理费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税目之一,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货运代理是指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
国际货运代理费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是企业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税目之一,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那么,企业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专票)能否认证并抵扣进项税呢?一般来说,在经营中会取得国际货代专票的企业主要有外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和货物代理运输企业等。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自身身份的不同作不同的处理。第一,外贸企业。外贸企业货物出口税收政策实行“先免后退”,“免”税是指免出口销售环节缴纳的销项税,“退”税是指退还出口货物在购进环节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没有内贸收入,外贸企业除了购进出口货物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比如购入的固定资产、支付的水电费、支付的广告费、支付的货物运输到港口码头的运费等等,即使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认证抵扣了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同理,“营改增”后取得的国际货代专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有内贸收入,企业需要判断该货物运输代理的产生是内贸还是外贸,如果是属于内贸费用可以抵扣进项,如果用于外贸,属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已认证抵扣的需进项税转出;如果分不清或者无法直接计算内贸和外贸的金额,可以按内外贸销售额比例计算。第二,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上实行零税率,即 “免、抵、退”政策。“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原理,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进项税额需要统一参与“免、抵、退”计算中,简而言之,生产企业当期全部进项税额首先需抵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抵顶后,如有进项税额留抵额,再按规定计算限额退还给纳税人。因此,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支付的款项若取得合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均应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后,生产型出口企业如果以离岸价报关出口,即签订销售合同时,约定海运费由国外客户自行承担,合同货款不含海运费,因海运费由国外客户自行承担,生产企业先行支付的海运费,只是代垫行为,账务上应作为往来款项处理。此种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即使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货代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参与“免、抵、退”计算,即不得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以到岸价报关出口,即签订销售合同时,约定海运费由出口企业承担,此时合同定价当然包含相应的海运费。例如:2013年9月某化工企业与国外客户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化工企业负责将货物运输至国外客户码头,交货地为国外客户码头,以到岸价报关出口,总货款10000万美元(其中含海运收费100万美元),该化工企业实际支付给货代公司海运代理费80万美元,假设汇率为6.17。此种情况下,收取的100万美元海运费构成合同金额的一部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采用正列举,也就是说,不在列举不得抵扣范围的,企业只要取得合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均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收取的上述80万美元货物运输代理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分析,作为下游出口企业,其支付的80万美元货代费用,若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国际货代专票,该支出不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应允许参与“免、抵、退”计算,即可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第三,货物代理运输企业。货物代理运输企业从2013的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增值税,而增值税的法理是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增值额部分作为计税基础,此增值额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因此货物代理运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所分离的增值税从法理上都可以抵扣,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并符合其他抵扣条件都可以进行抵扣,由此货物运输企业取得的其他货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相符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为何营改增对货代企业影响这么大?
你好,我来试试回答你货代的业务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帮助外贸商将货物成功交到购买商手上。举个例子:英国有一个客户找你要一批陶瓷,你这批货在佛山,不知道出口流程是如何的,更不知道海运,清关等问题,这时候有一个货代的出现就可以帮助你完成上面的一切问题,成功将这批货交到英国客户手上。营改增对货代企业的影响:其实对货代企业的影响不大,就是成本增加了,但是大家还是要出口的,所以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对外贸企业倒是会增加其成本,市场竞争力下降,差了些。为何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呢:货代这行业很混乱,转了几手才联系到船东,所以不一定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还是比较少的,因为这是船东开具的,一般是有的货代如何纳税的:货代行业不敢说大部分,起码有很多就是空壳的,对于纳税根本就不在乎(逃税的),国人的一个基本情况,由于没有一定的规模根本不会交税。有规模的也就按正常交税就是了。营改增之后还是一样的,由船公司统一收取6%-8% 希望能帮到你更好的理解货代行业!!!
四、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
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税42号文,推行已经 满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现了全行业免征增值税,各地方税部门出台的执行细则也较为统一,此前企业担心的政策执行中的地方差异有望避免。未来,免税政策的扩容及操作流程的简化等,成为业界的新期待。
期待一:所有业务均能免税
广泛的业务范围与严格的免税规定间的矛盾,成为42号文落实的一大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文,将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范围,从直接货代扩大到间接货代,受到企业一致欢迎。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货代业务都在42号文的免税之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
根据42号文规定的免税范围,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 但这其中并未包含转运、仓储等同属于货代企业服务项目的业务。
此外,为了加强对国际运输等行业的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或者免退税的管理,2014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专门出台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起点和终点都做出了规定,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货代业国内段的托运、仓储、分拔等业务,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际货代行业作为国际运输各个环节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采用的是 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 ,其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装卸、中转、分拨等多个环节。国内段业务无法免税,无疑将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
为此,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的会议上,有业内人士建议货代企业注册两家企业主体,一家按照免税政策,承担运输工具进出港、引航、靠泊等业务,另一家承担国内段仓储、托运等非免税业务。
不过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刘学德表示: 同一家企业,同样的业务人员,以两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营业统计、财务统计的难度都将加大,这种方法只能作为临时的应对措施。
期待二:普票与专票可以并行
由于地方执行细则的不同,不少地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表无法并行,企业经营受到影响。
在42号文正式实施前,包括上海、青岛、大连等地的税务部门,均出台了政策实施细则,明确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则。
青岛地区对既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提供国内仓储(包括堆场)、装卸搬运、代理报关等服务的纳税人, 与委托人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收入分别核算,同时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转出,可以按应税和免税分别申报,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大连则规定, 试点纳税人享受免税规定的,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的规定与大连类似, 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核定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适用免税政策。
据了解,42号文上海细则出台前,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曾与上海市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建议 有国内仓储业务、自有运输车辆从事非国际运输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可以同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用于国际货运业务和国内业务。 但这一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刘学德表示: 一个业务主体只能开具一种类型的发票,货代企业承接业务后,自行承担国内段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向货主开具普通发票没有问题,但如果需要第三方完成国内段业务,需要专用发票做抵扣,发票就成了问题。
细究各地实施细则不难发现,目前针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规定,各地的政策并不相同,随着企业诉求的增强和未来政策的完善,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期待三:简化免税操作流程
繁琐的操作流程既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
针对现行的免税申请业务,企业普遍的反馈是,业务的申办和管理流程过于复杂,简化流程的呼声强烈。
按照42号文及各地细则的要求,办理免税业务除了要提供多项申请资料外,已获得备案的货代企业要做免税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填报《国际货代免税收入明细表》。该表格包含船名、航次航线、货类、提(运)单、合同及金额、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诸多项目,成为被吐槽最多的一点。
青岛航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崔红军笑言: 免税申请要填写的表格,比我们自己统计的账目还清晰。 青岛某间接货代公司提供的一组数字也颇能说明问题,该公司在42号文执行后,当月减免了税费30余万元,但由于庞杂的统计、申报、核算等工作,增加了人工支出近10万元。
刘学德坦言: 免税细则要求太过复杂,不利于政策的尽快落地。 他认为,42号文体现了税务部门的.事后监管,这种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方便企业操作和部门监管,但复杂的操作流程,既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双方的操作成本都将大幅提高。 我们期待能减少中间环节,以低成本的方式保护税源。
期待四:免税范围再扩容
随着 营改增 改革的全面完成,相信货代行业免增值税政策将更加完善。
42号文是对国际货代业免增值税政策的完善,但不应是终点,本着减轻企业赋税压力以及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初衷,企业更期待未来免税范围的扩容。
上海浦东货运青岛公司总经理高磊表示,期待42号文执行前的 过渡期 税费能得到返还。他说: 我们与货主的结算周期为一至两个月,我们在8月份垫付的近40万元税费,没有享受减免。而到了与货主结算时,进入了免税期,货主以免税为由,不再支付这部分费用,只能我们自己承担。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长期关注我国 营改增 进程。他认为: 42号文把优惠政策扩大到间接货代,保证了国际运输相关服务企业的税收公平,也使扣税链条更加完整。 他同时期待国际货代行业免税范围的再次扩容, 货代的业务包含揽货、订舱、仓储、中转,还包括报关报检、货物保险等与国际运输相关的服务,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快递、合同物流等新兴物流业务,我国国际货代行业还没有达到完全的全链条免税。
蔡昌表示,增值税最终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商品和货物的一体化征税,随着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推行 营改增 改革试点,全面的 营改增 改革将完成。 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同时,税率档次也将陆续简化。未来货代行业国内服务部分的税收,也有望进一步降低。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货代公司营改增(营改增后货代账务处理)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货代公司营改增(营改增后货代账务处理)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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