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货代 英文(国际货代英文)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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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英文为 THE FREIGHT FORWARDER 各国对之称谓各不相同,有通关代理行、清关代理人、报关代理人、等。在我国名称也不统一,但通常称之为 货运代理人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或简称为货代。尽管国际货运代理业有深远的历史渊源,但到目前为止,国际上没有公认的统一的定义,但一些权威机构的工具书以及一些标准交易条件中对其都有一定的解释。 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的解释是:按照通常的理解,货运代理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本身并不起承运人作用。货运代理在不同国家以不同名称为人们所了解,成为关税行代表人、清关代理人、关税经营人,海运与发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定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美国《船务和货运代理业务词典》的解释是:货运代理是准备航运单证、安排舱位、投保并办理关税手续以取得费用的商业组织,有些航运代理人也是发货代理人,组织货物在港口与商人、制造商的营业地之间的集中、交付和运输。 美国《1984年航运法》以及《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第三节第17条A款)中对远洋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和订舱或其他舱位安排将货物从美国发运出去的人,以及为这些缮制单证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中国最早对货运代理给予明确定义的是外经贸部1992年7月13日颁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此项行政法规所下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1995年6月29日***批准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规定》给予了明确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从上述定义和解释可以看到,货运代理的定义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广泛定义的形式(如中国),即货运代理人不仅以代理人身份出现,同时也以运输合同当事人身份出现,另一类是严格定义的形式(如美国),即货运代理仅作为代理人出现,美国将货运代理严格限制在代理人位置上,是与美国独树一帜的无船承运人制度相配套的。 在实践中货运代理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正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即已经更多地充当了合同的当事人,以货代自己的名义安排属于发货人或委托人的货物运输。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用来从事货代业务,包括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甚至开展物流业务,这时的货运代理人已具有承运人的性质。尤其当货运代理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时,作为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就不在适用了。他的契约义务受他所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条款的制约,此时货运代理已成为无船承运人,也将像承运人一样作为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所负责运输货物的全部责任。 ;
二、国际货运代理是什么?
英文命名为FORWARDERS货代就是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 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是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协调、统筹、理顺关系,增强其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该行业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贸易企业的货运代理。其英文命名为FORWARDERS,并为其成立了国际性组织,即“菲亚塔”,英文缩写为“FIATA”。它的成员国已发展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500多家,从业人员已达800多万人,我国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江苏、深圳相继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在筹建中国国际运代理协会,将领导各地协会,并加入国际性组织成为成员国。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十世纪就已建立,初期为报关行,其从业人员多系从国际贸易企业而来,人员素质较高,能为货主代办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业务和运输事宜,随贸易发展,逐渐派生出一个专门行业,在其发展过程,有些国家曾试图取消它,让货主与承运人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减少中间环节,但都未成功,因为构成国际货运市场的货主、货代、船东(或其他运力)、船代四大主体,与港务码头、场、站、库等客体不能相混,兼营、交叉经营,会使国际货运市场竞争秩序出现混乱。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历史,与世界各国的情况大同小异。早在通过丝绸之路与欧亚各地通商时,就有报关行业,在郑和下南洋、下西洋、东渡日本时,发展了海运。1949年全国解放后,中国远洋中外运两 大公司组建了船队,并不断壮大,拥有近、远洋船只1800余艘,2200万载重吨运力,使贸易扩展到世界各地,相应地在沿江、沿海港口城市,建立起上千家报关行,仅天津市就有156家,从业人员约800多人,约占贸易行 数量和人数的七分之一,至1955年12月31日公私合营时,随贸易行归口到八大进出口公司,各公司的报运科,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并从中间抽调了部分人员充实到天津外运公司,从此由社会报关,变成为企业自行报关,各公司的报关科,也就成了各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他们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的同行建立了网络关系,为国家进出口贸易运输奠定了人力、物力、财力基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由外运独家代理变为多家经营,经济成分由全民所有制,发展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制形式。体制改革,中外运系统和外贸专业公司的报运科,受到了冲击和锻炼,市场经济竞争之特征,日益明显。1991-1994年,是中国境内国际货运市场发展的高峰时期,当时干线船与支线船在运价上差额颇大,承运人和货运代理效益颇丰,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二程船公司进入中国境内,在运费上缩小了差额,逐步与国际货运市场运价接轨,国际货运呈现出薄利多运之势,对货主大为有利,而承运人乃至货代企业,则感到竞争加剧,钱难赚。实力弱的承运人和无实力的货代退出了市场,其中有的自生自灭,运价并非承运人和货代主观意志所能左右,而是货源与运力供求关系姓变化所致,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货主提供信息,为船东承揽货源,以信誉、服务质量和实效获得相应服务效益,然而拖欠运费,已影响货代与承运人的资金时间价值效益,资金时间价值是以利息形式存在的,拖欠的原因,是非正常竞争揽货所致,使货代企业垫付运费后,短期内难以收回账款,甚至成为呆账.为此,货代行业理应采以“确认付费放单”和“见费放单”之举措,以防超时限,造成资金损失,并以此明确货运物权凭证和债权,债务之关系,使之能维护行业权益和信誉。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使其适应外经贸发展之合理布局,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管理的目的是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依照国家法令,制定出天津市国际货运代业的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并拟定出了TIFFA会员标准权益条款,协助市外经贸局和地税局,在贯彻执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施专用票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在实施中,使天津市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增强了实力,得以有序而健康地发展。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英文名: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它的简称是“国际货代”。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行业。运输方式1、水运代理指提供水上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可以具体划分为海运代理和河运代理两种类型。2、空运代理指提供航空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3、陆运代理指提供公路、铁路等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货运代理。4、联运代理指提供公路、铁路等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这种代理又可以进一步划分海空联运代理、海铁联运代理、空铁联运代理等类型。
四、国际货运代理是什么?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国际货运代理的运输方式】 1、大陆桥运输 2、海洋运输 3、铁路运输 4、航空运输 5、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定义,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越加趋于明确,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可直接或通过货运代理及他雇佣的其它代理机构为客户服务,也可以利用他的海外代理人提供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 代表发货人(出口商)(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5)包装;(6)储存;(7)称重和量尺码;(8)安排保险;(9)将货物的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13)安排货物转运;(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2. 代表收货人(进口商)(1)报告货物动态; (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3)提货和付运费;(4) 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7)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3.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它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一揽子的运输服务。在发达国家,由于货运代理发挥运输组织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货运代理主要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交通基础设施较差,有关法规不健全以及货运代理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 4. 其它服务,如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进行监装、监卸、 货物混装和集装箱拼装拆箱运输咨询服务等。 5. 特种货物装挂运输服务及海外展览运输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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