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货代弃货(国际货代弃货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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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弃货费用由谁承担
如果我们鸟瞰某个海港,就会发现堆积许许多多的货仓,不知情的人就会觉得这个海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业务一定很繁忙;而知情的人就知道海港的货舱里除了有面临交易的还有许多没有人提取的货仓。那么,我国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呢一、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 我国海商法涉及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条文仅有如下两条:第86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以及第88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以及上述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很显然,上述两条内容无法完全涵盖实践中出现的无人提货、弃货问题,解决弃货方面的法律适用,还要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判例中寻找答案:二、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的原因 目的港无人提货(弃货)的发生一般有如下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发货人因没有收到货款拒绝将提单交付收货人,致使收货人无法提货,这种情况下,很显然产生弃货的原因在于发货人;另一种是收货人因货物质量、市场波动等原因拒绝提货,尤其是在FOB运费到付的条件下,更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发生弃货的原意在于收货人。三、身份定位的不同及责任的划分 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滞期、仓储等费用时,货运代理人(或者无船承运人)往往是港口、船公司追索费用的第一对象,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没有义务承担弃货产生的费用的,或者说并不是最终承担弃货费用的责任主体,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在海运出口中的身份定位而区分:【拓展资料】1、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身份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身份从事业务时,货代与发货人建立的运输代理法律关系,产生无人提货的原因是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于因弃货产生的费用(滞期费等)均不应当由代理人承担,而应当由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而承运人往往直接向货运代理人追索滞期费,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明确拒绝的。如果已经垫付了,在追偿时也会面临很大困难,越权代理是很多发货人的抗辩理由。必要时,需要实际承运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和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2、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身份时无船承运人不同于实际承运人,其风险责任期间长于实际承运人,从收货时起至交货时止。在无船承运人,基本的法律关系由两个发货人与无船承运人基于委托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发货人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人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同样也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船承运人既然已经与实际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论产生弃货的责任在谁,无船承运人都有义务先行向实际承运人支付,然后自己再向发货人追偿。三、弃货产生费用的最终责任主体 前面提到产生弃货的原因有两种(发货人和收货人),但费用的承担却不能依此划分,应当看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责任人,即托运人,这也正是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时,有义务先行赔付实际承运人而单纯的货运代理人无义务支付弃货费用的原因。照此标准,发货人(托运人)承担费用为原则,收货人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收货人持有提单或者以一定的形式主张了货物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收货人已经持有提单,证明其于承运人建立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反之,则相反,不应当承担责任。直接向发货人追索弃货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考虑到长期的合作关系,货代企业较为谨慎采用。需要注意的是,贸易条款与弃货费用的承担没有关系,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条款是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关,实践中,发货人或收货人以贸易合同约定作为抗辩理由的不在少数。海港属于公共资源,并不是私人堆放货物的地方,对于既浪费海港资源又会导致堵塞商品流通的目的港废弃货物,我国海商法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证海港的正常运行。
二、目的港弃货处理方法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1、如果货代迟延通知客户拒绝提货的消息,所导致滞箱费增加的部分应由货代负责。2、如果提单未交付或未电放,此时产生的弃货费用应由自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做一般贸易进口的货,不清关弃货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还想问下,如果对方要我们出具弃货保函,出给他们,他们会因此来找我们索偿费用吗?
追答
不能出保函。货代为何拒绝给你们办理进口报关?不知道具体原因,无法做出解释。
四、目的港弃货处理方法注意事项
目的港弃货处理方法注意事项
弃货我们都知道是被物主自愿放弃的或有意抛弃的不打算再取回的某种东西,那么关于弃货的问题以及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弃货发生的原因
目的港无人提货(弃货)的发生一般有如下几种原因:
1、发货人因没有收到货款拒绝将提单交付收货人,致使收货人无法提货,这种情况下,很显然产生弃货的原因在于发货人;
2、收货人因货物质量、市场波动等原因拒绝提货,尤其是在FOB运费到付的条件下,更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发生弃货的原因在于收货人;
3、因为单据资料以及数据问题导致清关发生问题,无法正常提货
4、运抵时间过长导致交期严重延误,无法按时提货,耽误生产。
5、目的港费用过高
6、其他贸易纠纷
目的港一旦出险弃货,如何处理
1、首先弃货的消息一般是从承运人方便得到的确认,一旦国外客户确认弃货,要第一时间让承运人国外代理发一份当地弃货操作方法的流程,因为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弃货的处理方法和要求都不一样。
2、第二需要尽量在目的港寻找其他买家,如果货值不高,在当地寻找其他买家可以尽量降低处理成本。
3、第三如果无法寻找到替代买家,当地货运代理还无法协助拍卖抵值,那只能根据货值高低选择是否退运。
需要注意一点,有些地区和国家就算收货人弃货,如果发货人要退运也要收货人的书面授权。这个比较难办。
更多时候,样品货值比较低的拼箱货,发货人都不会选择退运。
如何规避目的港弃货呢
1、贸易本身需以诚信为本,选择信誉好的客户合作;
2、选择正规的货运代理,保证丰富经验,可以在关键时候提供有效的指导,最大限度降低弃货发生的可能或把损失降到最小;
3、贸易条款和保险很重要。货值过低的尽量不要给客户做DDU 或者DDP并一定要购买弃货保险,货值高的一定要T/T 50%-70% 再发货。
4、单据齐备,各项费用提前了解清楚,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费用高升,客户弃货。
关于弃货后的费用
通常我们货代会认为:
1. 如果CIF的情况下
发货人如果没有将提单寄或转让给收货人的情况下,那么发货人仍然是物权人,那么,你即然持有货权,就要为此承担后续的责任及费用,发货人如果将提单转让了,已经不是物权持有人了,一般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费用。
2. 如果FOB的情况下
收货人是物权人,需要承担后续的责任及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船东的提单后面的背书文字内容规定了SHPR是有责任承担弃货产生的风险以及费用的。
如果收货人弃货且拒不负担高额的目的港费用的话,发货人是需要承担的。如果退运,也需要一并承担退运所产生的费用。
关于放弃货物有以下规定: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属于以上情况则:
第一: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超过三个月到期就处理。 2、口岸海关会自动处理超期未报货物后及时安排变卖。 3、可以向口岸海关监管部门申请货物拆箱。
第二:超期未报货物如需要商检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我国对放弃货物的监管要点
答: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出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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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货代弃货(国际货代弃货怎么处理)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国际货代弃货(国际货代弃货怎么处理)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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