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货代事故(国际货代事故发生后,最简便易行的解决方法是)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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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都有哪些
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 3.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货运代理的损失。 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例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5.蓄意或故意行为。 6.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 8.超出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什么情况?
货代企业应该规避的法律风险
在当前航运市场较为低迷、货代企业利润较低的大环境下,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将造成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往往会给货代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那么货代企业应规避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垫付运费的回收没有保障
由于货代业的激烈竞争,货代公司迫于保住客户的生存压力,一般不再要求货主付款赎单,而是采用风险较大的月结或者季结方式。
在这种操作模式下,货物装船出运后,货代公司须先行向船公司或者订舱的其他货代公司付款赎取正本提单后,直接交付给货主。在货主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就失去了追索运费的控制权和主动权。
客观地说,在货主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货代公司的这种运费结算方式所带来的风险从根本上无法控制。货代公司只能从与货主委托合同的签署、及时进行运费确认等业务环节,加大控制力度,避免因缺乏相关合同等证据而输了官司的情况发生。此外,如果是陌生货主委托业务,货代公司务必坚持付款赎单的原则,避免在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无法顺利收回运费。
二、无故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众所周知,货代公司就是一个货运服务中介,是联系货主和船公司的纽带和桥梁。很多货主认为,只要货代公司接受了其订舱,那么此后发生的任何问题,货代公司都要负责,于是,货代公司赔偿陆运拖车中的货物损失、赔偿货物在目的港迟延交付的损失、赔偿在海运过程中货物损毁的损失等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货代公司“代人受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货主对于货运代理业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另一方面,货主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货代公司签署“城下之盟”,货代公司则为了保住客户资源,忍辱负重,委曲求全。
货代公司不是船公司,既无权决定货物能否赶上预定船期,也无权决定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因此,作为货代公司来说,千万不要因承揽业务的需要而向货主做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承诺,比如船期或保证货物的安全到达等,否则,一旦发生迟延交付或货物损毁事件,货代公司就要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签发国外非法提单 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国外货代公司在国内没有办事机构,他们通常在支付一定代理费的情况下,委托国内货代公司代他们操作指定货物,并代为签发国外货代提单。这些国外货代公司的提单鲜有在中国交通运输部缴纳80万保证金或者保险并备案的情况,实践中,这些提单一般都被称为非法提单。
在国内货代公司签发国外非法提单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目的港无单放货或者其他涉及提单的海运欺诈事件,货代公司就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纠纷的司法解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特别提醒货代公司在签发国外提单时务必慎重,一定要考察提单的合法性,考察国外货代公司的资信状况,以免为了挣个代理费而成为他人欺诈的工具。
四、延误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
如前所述,货代公司作为货主和船公司之间的桥梁,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起着至关重要的沟通和纽带作用。遇到这种情况,货代公司的首要工作是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义务。
货代公司的通知义务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及时向委托人及货主履行通知义务,将无人提货的信息及时通知委托人及货主,告知可能发生的目的港滞箱费及计算方式,或征求委托人和货主的货物处理意见,比如退运、转卖或是弃货。二是及时向承运人或者船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如提示承运人在目的港减损,或者处理货物。通过履行这种通知义务,以便到达上下沟通、传递信息、减少损失的效果,有效降低因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风险。
五、货代公司混同经营 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部分货代公司是由进出口贸易公司全资设立,专门从事该贸易公司的货运代理事宜,系两个独立法人公司。此类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订舱、确认费用、进行结算,这本是贸易公司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制度为自己设立的风险屏障。但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货代公司与母公司间不能做到相互人格、财务、业务上的独立,两公司实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那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贸易公司和货代公司将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货代公司也就失去了所谓风险屏障的作用。
六、公司印章管理混乱
货代行业由于业务需要,通常会刻印多个业务专用章,比如订舱章、部室章、出口业务章、进口业务章、报关章等。一般来讲,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在工商管理机构、银行、公共治安部门均有备案,对上述印章的管理,通常较为严格。但对没有备案的印章,例如因业务需要印刻的业务专用章,公司通常会放松对此类印章的监管,出现“绑在桌角上的印章”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交易习惯,将没有备案的印章识别为公司印章,代表公司意志加盖,那么公司也需要对这些非备案的印章加盖的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货代公司应当严格把控印章的印刻,而所有印章的加盖均需专人管理,依申请,有根据,避免因印章管理的漏洞,导致货代公司额外承担法律风险。
七、客户变更账户遭遇欺诈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精进,一部分不劳而获者开始觊觎国际货运代理市场中流动的资金。货代公司是国际贸易的深度参与者,经常通过电子邮件与境外收、发货人及国外代理沟通。
笔者曾接到一些货代公司的咨询,称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收款账户变更,要求后续财务交易通过变更后的账户进行,事后发现已落入冒用者的圈套。这种冒用的电子邮件通常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如真实的电子邮箱地址以com结尾,冒用者使用com.cn
结尾的邮箱,而其他用户名称等均与实际客户一致;或由于客户的电子邮箱被完全盗用,盗用者使用地址准确的电子邮箱发送账户变更通知。货代公司在收到类似账户变更的`电子邮件时需提高警惕,通过电话确认、要求客户出具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正式账户变更声明等方式,确保账户变更的信息准确、真实,避免陷入支付款项后无处追索的窘境。
八、集装箱车队挂靠的赔偿责任
货代行业与实体物流密不可分,货代公司通常不拥有自己的运输车队,而委托人往往有为货物安排陆运的需求,为填补服务断层,扩大市场,部分货代公司会安排陆运车队挂靠自己公司,以便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
如果采取挂靠模式,货代公司与陆运车队之间应当签订用词严谨、责任区分明确的书面挂靠协议,建议公司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对协议内容进行把关。否则,如果在陆运过程中,委托人的货物发生损坏,甚至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货代公司则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风险。
九、货代公司扣押提单的合法性
在委托方资信不佳,不支付拖欠运费或代理费的情况下,很长一段时间,货代公司是通过扣押提单、报关单、核销单等单据的方式,给委托方施加压力索要运费。但近年来,随着电子报关的普及、核销单的取消,已经让这两种单据无单可扣。那么货代公司是否可以扣押提单呢
我国******在2012年出具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货代公司与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扣押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不得因委托人没有支付费用而拒绝交付上述单据。因此,为了保障货代公司的权益,笔者建议货代公司在与委托人建立合作之初,就签订书面货运代理协议,并明确约定货代公司在委托人不支付费用时,享有扣押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权利。否则,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非法扣押提单不但无法帮助公司成功索要欠费,还可能导致货代公司承担因扣押提单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索赔时效
货代公司签发自己备案登记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后,其身份由货运代理转变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而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包括索赔海运费,其时效期间均为一年,自货代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便丧失索赔胜诉的权利。在没有无船承运人提单,也就是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项下时,诉讼时效期间则为两年。因此,货代公司应当在业务操作中,准确识别自身的法律地位,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未及时提起索赔,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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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没有知道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与货物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吗
1、性质不同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
货物保险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2、理赔原因不同
货物保险是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才进行的理赔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因为被保人由于其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理赔行为。
3、产品的类型也不同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有: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
货物保险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扩展资料:
货物保险特点: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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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什么情况?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种是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
还有一种是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
上述三种情况所涉及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越加趋于明确。
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
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货代事故(国际货代事故发生后,最简便易行的解决方法是)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国际货代事故(国际货代事故发生后,最简便易行的解决方法是)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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