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國際空運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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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運輸合同托運人應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
民用航空運輸是在航空承運人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一種服務交換活動。航空運輸作為一種新的交通運輸類別,距今只有百余年歷史,其產品表現為生產過程在流通過程中的延續,產品形態是運輸對象的在空間上的位移,通過航空運輸使用人的購買完成其商品屬性。航空運輸可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航空旅客運輸、行李運輸和貨物運輸等類別。 航空運輸合同就是航空運輸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合同主體是指參與航空運輸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承運人、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合同雙方當事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其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承運人負有強制締約義務、安全、正點運輸義務和合理運輸義務,作為航空運輸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則應履行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基本義務。航空運輸合同在實質上體現為明示存在的航空運輸憑證、公示生效的航空運輸條件和公布實施的航空法律法規三者的有機結合,在形式上以合法獲得承運人填開的航空運輸憑證為航空運輸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航空運輸合同種存在大量格式條款。承運人如企圖在航空運輸合同中通過合同條款免除承運人的法定責任或降低法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這種條款被法律認為是無效的,但不影響航空運輸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航空運輸國際統一立法是大勢所趨,主要標志就是“華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華沙體系是當前調整和規范國際民用航空運輸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內容是運輸憑證和承運人的民事責任制度兩大方面。它規定了國際航空運輸的定義,統一了運輸憑證、運輸條件、運輸責任和賠償訴訟等有關國際運輸各項主要問題的具體規定。我國的《民航法》等國內立法過程中借鑒吸收了華沙體系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在責任制度上,旅客傷亡、行李損壞、貨物損害實行嚴格責任制,延誤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制,但責任限額遠比華沙體系及現行的承運人實行的標準低,且國內運輸與國際運輸適用不同的限額。 航空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它的成立是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并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后訂立的。航空運輸使用人依照約定支付使用航空運輸服務的對價,承運人向航空運輸使用人出具運輸憑證,合同即告成立,而它的生效則要經過法定的確認程序。航空運輸合同的完成以旅客到達運送目的地和托運貨物的交付為標志。在航空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依法對合同進行變更和解除,其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合同當事人還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違反航空運輸合同的責任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賠償責任方式是限額。航空運輸合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被嚴格限定在我國《合同法》第113條所規定的可預見性范圍內,賠償對象上僅限于財產損失。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合同當事人違反航空貨運合同的,托運人未按時繳納運輸費用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托運人托運貨物違反如實申報義務、違反包裝標準和規定,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收貨人未及時領取貨物,應當按規定承擔貨物的保管費。對托運人未交或少交的運費應當補交,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在航空運輸領域,《華沙公約》對承運人責任采取了傳統的以過錯為責任前提的歸責原則,即對航空運輸造成的損害賠償,仍然以承運人是否有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在具體歸責的時候,采用了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1)旅客人身傷亡;(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3)延誤。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和承運人對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延誤造成的損失既是承運人違反航空運輸合同的行為,也是承運人侵犯旅客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存在責任競合。對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無論何人就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失提起訴訟,也無論其根據航空運輸合同提起訴訟,還是根據侵權行為法提起訴訟,還是根據民航法或者有關的國際公約提起訴訟,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規定的條件和賠償責任限額提起訴訟。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算。 電子商務在航空運輸領域的應用目前集中在電子客票,電子客票是航空運輸電子合同的表現。電子合同是一種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書面合同,承諾人通過數據信息形式發送要約,采用到達生效主義,承諾一經到達要約人處合同當即成立,并經承諾人確認生效。但是電子客票在我國現行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其訂立程序也和現行法律規定有沖突,有待通過法律修訂解決。
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有哪些
國際航空運輸公約不僅僅是華沙公約。《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適用最為廣泛,已經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認可。 《華沙公約》全稱為《統一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國、英國、法國、瑞典、前蘇聯、巴西、日本、波蘭等國家在華沙簽訂的,因而簡稱《華沙公約》。它是最早的國際航空私法,也是目前為止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接受的航空公約,其目的是為了調整不同國家“在航空運輸使用憑證和承運人責任方面”的有關問題。《華沙公約》規定了以航空承運人為一方和以旅客、貨物托運人、收貨人為另一方的航空運輸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了國際航空運輸的一些基本原則。
三、航空貨運物流合同簽訂應注意什么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航空承運人與貨物托運人之間,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達成的協議。航空承運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實施貨物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航法》第92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郵件或者貨物的企業法人。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因此,航空承運人只能是取得航空運輸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法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包括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所謂締約承運人是指以本人名義與旅客或者托運人,或者與旅客或托運人的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人。所謂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運輸的人。締約承運人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負責,實際承運人對其履行的運輸負責。貨物托運人是指與航空承運人訂立合同,要求使用航空器運輸特定貨物的當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個人等。收貨人是航空運輸合同指定的貨物被運送至約定地點后提取貨物的當事人,收貨人可以是托運人,也可以是托運人之外的第三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編輯1、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標準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中包含大量格式條款,合同的形式和條款基本上都是由承運人依法律、行業慣例、經營需要單方預先制定的,國家對這些條款要加以審核,既要保護航空運輸企業的利益,又要保護托運人的利益,這體現了國家對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監管和控制。因此說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具有標準合同的性質。2、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雙方互負義務,并且其義務具有對應性,這體現了它的雙務性,托運人需為其得到的運輸服務支付報酬,這體現了它的有償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編輯訂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托運人利用航空運輸方式運送貨物時,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填交航空貨運單,并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定隨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托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托運人填交的航空貨運單經承運人接受,并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后,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此外,托運人可以與承運人訂立包機運輸合同。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填寫包機申請書,經承運人同意接受并簽訂包機運輸協議書后,航空運輸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承運人和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內容編輯(一)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航空貨運單上關于貨物的重量、尺寸、包裝和包裝件數的說明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除經過承運人和托運人當面查對并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經過查對或者書寫關于貨物的外表情況的說明外,航空貨運單上關于貨物的數量,體積和情況的說明不能構成不利于承運人的證據。航空貨運單的內容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航空貨運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我國境內,而在境外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3、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我國境內,貨運單上應載明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并明確載明有關聲明。(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采用航空貨運單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兩種書面形式,無論采用哪種形式,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合同內容包括以下條款:(三)包機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和責任編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1、托運人的義務1)托運人應認真填寫航空貨運單,對貨運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貨運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托運人托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2)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先填交包機申請書,并遵守民航主管機關有關包機運輸的規定。3)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飛機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4)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單位、姓名和詳細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5)托運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千克價值在10元以上的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6)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接受航空承運人對航空貨運單進行查核,在必要時,托運人還應接受承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7)托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如發現托運人謊報品名,夾帶上述物品,應按有關規定處理。8)托運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是對貨物的安全負責,并遵守民航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9)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于承運人開具貨運單時一次付清。2、承運人的義務1)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2)承運人應于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后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3日。3)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30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征求處理意見;再經過30日,仍無人提取或者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4)承運人應按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并填寫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狀態或重量無異議,并在貨運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3、收貨人的義務1)收貨人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應持提貨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2) 托運貨物發生損失,收貨人最遲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貨物發生延誤的,收貨人最遲應自貨物交付或者處理之日起21日內提出異議。收貨人應將所提異議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提出。收貨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向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但承運人有欺詐行為的情形除外。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1、承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1) 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如果是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除上述情況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貨物本身性質所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滅失;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現;包裝完整,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貨物的合理損耗;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2)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3)貨物超過約定期限運達到貨地點,每超過1日,承運人應償付運費5%的違約金,但總額不能超過運費的50%。但因氣象條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貨物逾期運到,可免除承運人的責任。4)免責條件。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損滅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5)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6)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2、托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1)簽訂包機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后,包機人因故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按規定交付退包費,并承擔在此之前,承運人已經發生的調機等項費用。2)托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運輸費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3)因航空貨運單上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4)托運人在托運貨物內夾帶,匿報危險物品,錯報笨重貨物重量,或違反包裝標準和規定,而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3、收貨人的責任1)由于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的,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2)收貨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的,應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填寫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18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并隨附有關證明文件。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60日內處理。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編輯貨物承運后,托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或運回原發站。托運人對已承運的貨物要求變更時,應當提供原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個人有效證件和貨運單托運人聯。要求變更運輸的貨物,應是一張貨運單填寫的全部貨物。對托運人的變更要求,只要符合條件的,航空承運人都應及時處理;但如托運人的變更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運輸規定,承運人應予以拒絕。由于承運人執行國家交給的特殊任務或氣象等原因,需要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對于托運人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并說明不能執行的理由。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托運人出示其所收執的航空貨運單,給該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追償。貨物發運前,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可以解除航空運輸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費用。
四、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有哪些
法律分析:關于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目前存在著三個主要的國際公約,即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訂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瓜達拉哈拉公約》)。它們分別調整著不同國家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問題。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參加和批準《華沙公約》的共有132個國家和地區;參加和批準《海牙議定書》的有100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瓜達拉哈拉公約》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遞交了加入《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通知書,上述兩公約分別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對中國生效。
法律依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公約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于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系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并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國際空運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規定)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國際空運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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