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國際空運條款(國際空運條款有哪些)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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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有哪些
法律分析:關于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目前存在著三個主要的國際公約,即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訂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瓜達拉哈拉公約》)。它們分別調整著不同國家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問題。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參加和批準《華沙公約》的共有132個國家和地區;參加和批準《海牙議定書》的有100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瓜達拉哈拉公約》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遞交了加入《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通知書,上述兩公約分別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對中國生效。
法律依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公約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于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系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并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二、空運出口主要貿易條款是什么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客、行李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的免費國際航空運輸。 根據包機合同約定的運輸,本規則僅適用于該包機合同和包機客票的條款中所載明的內容。第三條 本規則內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定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者約定承運該客票上所載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三)“承運人規定”,是指承運人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開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規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 (四)“授權代理人”,是指被承運人指定并代表該承運人,為其航班并經授權后為其他航空承運人的航班銷售航空旅客運輸的旅客銷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承運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載運或者已經載運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者代表承運人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乘機聯和旅客聯。 (七)“連續客票”,是指填開給旅客與另一本客票連在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八)“旅客聯”,是指客票中標明“旅客聯”的部分,并始終由旅客持有。 (九)“乘機聯”,是指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表示該乘機聯適用于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 (十)“日”,是指日歷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給旅客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和航班飛行開始日,均不計算在內。 (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十二)“托運行李”,是指已經填開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運人負責照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運行李”,是指除旅客托運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牌識別聯”,是指由承運人專為識別托運行李發給旅客的憑據。 (十五)“約定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者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經停的地點。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第二章 客票第五條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運人和旅客之間航空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只向持有由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填開的客票的旅客提供運輸。客票中的合同條件是運輸條件部分條款的摘述。第六條 客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客姓名; (二)出票人名稱、出票時間和地點; (三)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四)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約定經停地點; (五)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客票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客票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七條 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應當為每一旅客單獨填開客票。第八條 客票不得轉讓。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承運人可依規定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運輸或者退款。承運人對原客票有權乘機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
三、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于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免費的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發行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和運輸貨物、約定運輸貨物或者約定提供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承運人。 (三)“代理人”,是指經承運人授權,代理承運人從事與貨物運輸有關活動的任何人,但本規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 (五)“收貨人”,是指承運人將貨物交給航空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所載明的人。 (六)“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 (七)“貨物”,是指除郵件或者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將由民用航空運輸的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貨物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第五條 貨物由包機運輸的,應當由包機人與承運人簽訂包機合同,并在包機合同中列明適用的運價及其條件;未列明的,應當明確所適用于該包機合同的有關條件。第二章 貨物托運第六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出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第七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填寫或者由他人代為填寫航空貨運單(以下簡稱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費和其他費用已經確定的,應當由承運人填入貨運單。 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 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第八條 托運人在貨運單上填寫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經托運人授權,承運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補充,但不承擔義務。第九條 貨運單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填寫的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四)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六)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七)貨物的性質; (八)包裝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志或者號數; (九)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者尺寸; (十)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 (十一)運費,如經議定,付費日期和地點及付費人; (十二)提取貨物時支付貨款的,應當注明貨物的價格和必要時應付的費用金額; (十三)需要聲明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應當注明聲明價值金額; (十四)貨運單的份數; (十五)隨貨運單交給承運人的文件; (十六)如經議定,應當注明完成貨物運輸的時間和概要說明經過的路線; (十七)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貨運單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貨運單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十條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因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空運出口主要貿易條款是什么
空運出口的主要貿易條款有:
FCA:貨交承運人;
CPT: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成本加運費(C F);
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在我國的空運業務中,使用空運運輸方式的大多為價值高、體積重量相對較小的高科技類貨物,如華為、中興通訊為代表的通訊設備制造企業就常采用空運。
但很多企業在選擇空運貿易術語時,卻很少規范地使用國際商會以及學術界所提倡的FCA、CPT、CIP等,居于主導地位的依然是老三樣:FOB、CFR、CIF。
擴展資料:
一般來說,DDU所涉及到的費用明細還是比較雜的,如果使用這種貿易術語,進口商在跟貨代確認價格的時候,一定要讓對方留下書面文字,并且蓋章留底,以免發生后期的糾紛問題。
DDP貿易術語下出口商需要承擔將貨物運送到指定的目的地過程中的一切風險,還需要辦理目的港清關手續,交納稅費、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可以說,賣家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最大的。如果賣家無法直接或者間接取得進口許可證,那么還是應當謹慎使用這種術語。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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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國際空運條款(國際空運條款有哪些)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國際空運條款(國際空運條款有哪些)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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