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國際航空運輸條例(國際航空運輸條例實施時間)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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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2017)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航空權益,促進國際航空運輸安全、健康、有秩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空運企業)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際航空運輸(以下稱國際航班)。第三條 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申請增加了國際航班經營范圍; (二)具備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人員和保險; (三)具備符合規定的航班計劃; (四)近兩年公司責任原因運輸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連續超過同期行業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沒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務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初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還應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條 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書面申請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最近一年內的航空運輸業務經營情況及證明材料; (三)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的情況; (四)投保飛機機身險、機身戰爭險和法定責任險的保險證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經營該國際航線的航班計劃、擬飛行航路、班期、運力安排,以及始發站、經停站、目的站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的資料; (七)申請人所使用的國際機場具備其通航所用機型相適應的條件和具備國際標準的安保措施等證明材料; (八)確保航權能夠有效執行的說明; (九)其他必要的資料。 初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還應當提供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有關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第五條 民航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除按本規定第三條規定審核外,還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 (二)符合我國國家發展戰略和國際航線總體規劃; (三)對于航權開放的國家或航線,民航局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制定目錄,目錄內的航線不限定指定承運人、運營航線、運營班次及運力安排。對于其他航線,在符合有關航權安排的前提下,當某條國際航線年均客座率達到75%以上,并且已飛公司不能增加運力時,可增加新的指定。第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該申請材料時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第七條 民航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八條 民航局應當公開國際航線航權分配原則,并公示申請人申請開通國際航線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民航局作出的準予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第九條 空運企業需要調整或補充航班計劃的,按照民航局有關國際航權和航班管理辦法辦理。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后,應當于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頒發之日起一年內開通航線,并自開航之日起連續正常運營不少于三個月。 申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請延長,延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后仍不能開航的,自延期期滿之日起該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失效,民航局將依法予以注銷。第十一條 空運企業應當主動歸還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權。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的,應當在計劃暫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終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原因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的除外。
二、國航乘飛機托運行李規定
1.國際航班行李箱只要不超過規定的重量和體積就可以帶上飛機。2.托運行李限額: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為40×60×100厘米。3.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4.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5.隨身攜帶行李限額:乘坐國際航班時手提行李總重量不要超過7公斤,每件行李體積不超過20×40×55厘米(三邊之和不超過115厘米)。6.乘坐美加航線的旅客只能隨身攜帶一件手提行李。坐飛機行李限重是多少10千克。帶上飛機的行李重量是最多不超過10千克。每位在國內乘坐飛機的旅客限帶一件重量不能超過10kg的手提行李,以及一件重量限制在5kg的個人物品。坐飛機行李超重的相關規定:超過限重的部分按機票價格的比例收費,國內航班的每公斤逾重行李價格是以超出免費行李額的部分按經濟艙全價票的1.5%來收取的,金額以元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每件行李長、寬、高不得超過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安檢現場有供旅客測試手提行李大小的行李筐,如果旅客的行李可以放入該標準筐,則該件行李可以隨身攜帶,否則需要托運。法律依據:《托運行李一般規定》三、托運行李限額每件托運行李不得低于2千克。每件托運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45千克。國際運輸的每件托運行李重量一般不超過32千克,如超過32千克,但不超過45千克的行李必須符合達到機場和續程承運人的有關規定。每件托運行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不得超過203厘米,不得小于60厘米。法律依據:《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第三十條旅客不得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民航禁止運輸物品,不得違規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民航限制運輸物品。民航禁止運輸物品、限制運輸物品的具體內容由民航局制定并發布。第三十八條旅客的托運行李應當經過民航行李安檢設備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時,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實施開箱包檢查等措施,排除疑點后方可放行。對沒有疑點的托運行李可以實施開箱包抽查。實施開箱包檢查時旅客應當在場并確認箱包歸屬,但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與旅客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三、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航空權益,促進國際航空運輸安全、健康、有秩序地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空運企業)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際航空運輸(以下簡稱國際航班)。第三條 申請國際航班經營范圍的空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內航空運輸,年旅客運輸量達到150萬人次或1億5千萬噸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飛行安全記錄; 3.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 4.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 5.有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關手冊; 6.增加必要的資產,足以承擔國際航班經營中的民事責任。虧損的空運企業不能申請經營國際航班; 7.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定的其它條件。 本條第五項所稱有關手冊系指:飛行手冊、航務手冊、飛機載重平衡手冊、飛機最低設備清單、飛行緊急處置手冊、國際客貨運輸手冊、安全保衛手冊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冊。第四條 具備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空運企業,在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經營國際航班時,應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的資料。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按有關規定審查批準后,變更該空運企業的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該空運企業持變更后的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到原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方可申請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許可。第五條 申請經營某一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交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2.最近三年內的經營情況及證明材料; 3.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的資料; 4.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飛行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商務運輸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證件或證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資料; 5.增加資產之有效證明; 6.投保飛機機身險、機身戰爭險和法定責任險的保險證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報告; 8.經營該國際航線的業務計劃、擬飛行航路和班期時刻表,以及始發站、經停站、目的站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的資料; 9.其他必要的資料。第六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除按本規定有關規定審核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1.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 2.符合我國國際航線總體規劃和國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進合理競爭; 3.若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允許多家公司經營兩國之間的航線,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過10萬人次,中國空運企業每周航班達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過68%或每周航班達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過80%的,方可允許第二家中國空運企業加入該國際航線經營; 4.申請人在所申請的國際航線上通航所使用的國際機場具備其通航所用機型相適應的條件和具備國際標準的保安措施。第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舉行論證會,對申請進行評估。論證會應由申請人和與申請人有關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空運企業、機場等派出的代表參加。申請人應在論證會上闡述申請理由和答辯。第八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六個月內或論證會后三個月內對申請作出決定。第九條 申請人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后,應按航線經營許可規定的條件和日期開航,開航日期一般應在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頒發之日起一年內實施。第十條 申請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的,可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延長,延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經批準,三個月內仍不能開航的,其相應的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即行失效。第十一條 開航前,該空運企業應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規定提交國際航線經停各站的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維修許可證和維修協議。第十二條 空運企業欲暫停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應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暫停經營該國際航線。暫停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第十三條 空運企業因本身原因超過批準的暫停期限,其相應的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即行失效。第十四條 空運企業可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終止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此項申請應于終止經營之日六個月前提出。未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空運企業不得終止該國際航線的經營。
四、國航乘飛機托運行李規定
1、尺寸
普通托運行李尺寸:每件普通托運行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大于或等于60厘米(24英寸),小于或等于158厘米(62英寸包括滑輪和把手)。
每件行李大于158厘米(62英寸),小于或等于203厘米(80英寸包括滑輪和把手),須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費用。
2、重量
豪華頭等艙、頭等艙、公務艙每件行李重量須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 悅享經濟艙、超級經濟艙、經濟艙每件行李重量須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23千克(50磅)。
每件行李重量大于23千克(50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的,須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費用。 所有艙位旅客托運超過32千克(70磅)的普通托運行李,均須分成兩件托運行李。
3、件數
托運行李件數限制:每位旅客托運行李數量沒有數量限制(含普通行李和特殊行李)。
每位旅客如需托運客票填開免費行李額、會員權益之外的第七件及以上額外付費行李(含普通行李、特殊行李、預付費行李),須提前向國航營業部/航站申請,在航班載量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允許托運。
擴展資料:
旅行期間可以免費自行攜帶零星小件物品乘機。航空公司對體積及重量有限制。每人可攜帶一件物品,每件的體積不超過20×40×55厘米,重量不超過5公斤。頭等艙旅客可以攜帶兩件五公斤。打火機、液體、刀具等不得作為隨身攜帶物品帶上飛機。
飛機托運就是在登機前將自己的行李在值機柜臺辦理托運,行李就放在飛機的貨艙里。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為40×60×100厘米。
不允許在托運行李中夾帶鋰電池,只可以隨身攜帶個人自用的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和便攜式攝像機等)。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
參考資料來源: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國際航空運輸條例(國際航空運輸條例實施時間)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國際航空運輸條例(國際航空運輸條例實施時間)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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