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國際空運規定(國際空運規定最新消息)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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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航空權益,促進國際航空運輸安全、健康、有秩序地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空運企業)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際航空運輸(以下簡稱國際航班)。第三條 申請國際航班經營范圍的空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內航空運輸,年旅客運輸量達到150萬人次或1億5千萬噸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飛行安全記錄; 3.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 4.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 5.有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關手冊; 6.增加必要的資產,足以承擔國際航班經營中的民事責任。虧損的空運企業不能申請經營國際航班; 7.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定的其它條件。 本條第五項所稱有關手冊系指:飛行手冊、航務手冊、飛機載重平衡手冊、飛機最低設備清單、飛行緊急處置手冊、國際客貨運輸手冊、安全保衛手冊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冊。第四條 具備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空運企業,在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經營國際航班時,應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的資料。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按有關規定審查批準后,變更該空運企業的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該空運企業持變更后的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到原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方可申請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許可。第五條 申請經營某一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交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2.最近三年內的經營情況及證明材料; 3.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的資料; 4.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飛行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商務運輸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證件或證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資料; 5.增加資產之有效證明; 6.投保飛機機身險、機身戰爭險和法定責任險的保險證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報告; 8.經營該國際航線的業務計劃、擬飛行航路和班期時刻表,以及始發站、經停站、目的站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的資料; 9.其他必要的資料。第六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除按本規定有關規定審核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1.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 2.符合我國國際航線總體規劃和國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進合理競爭; 3.若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允許多家公司經營兩國之間的航線,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過10萬人次,中國空運企業每周航班達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過68%或每周航班達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過80%的,方可允許第二家中國空運企業加入該國際航線經營; 4.申請人在所申請的國際航線上通航所使用的國際機場具備其通航所用機型相適應的條件和具備國際標準的保安措施。第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舉行論證會,對申請進行評估。論證會應由申請人和與申請人有關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空運企業、機場等派出的代表參加。申請人應在論證會上闡述申請理由和答辯。第八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六個月內或論證會后三個月內對申請作出決定。第九條 申請人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后,應按航線經營許可規定的條件和日期開航,開航日期一般應在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頒發之日起一年內實施。第十條 申請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的,可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延長,延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經批準,三個月內仍不能開航的,其相應的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即行失效。第十一條 開航前,該空運企業應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規定提交國際航線經停各站的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維修許可證和維修協議。第十二條 空運企業欲暫停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應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暫停經營該國際航線。暫停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第十三條 空運企業因本身原因超過批準的暫停期限,其相應的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即行失效。第十四條 空運企業可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終止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此項申請應于終止經營之日六個月前提出。未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空運企業不得終止該國際航線的經營。
二、國際航空行李托運規定多少公斤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于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免費的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發行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和運輸貨物、約定運輸貨物或者約定提供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承運人。 (三)“代理人”,是指經承運人授權,代理承運人從事與貨物運輸有關活動的任何人,但本規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 (五)“收貨人”,是指承運人將貨物交給航空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所載明的人。 (六)“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 (七)“貨物”,是指除郵件或者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將由民用航空運輸的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貨物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第五條 貨物由包機運輸的,應當由包機人與承運人簽訂包機合同,并在包機合同中列明適用的運價及其條件;未列明的,應當明確所適用于該包機合同的有關條件。第二章 貨物托運第六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出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第七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填寫或者由他人代為填寫航空貨運單(以下簡稱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費和其他費用已經確定的,應當由承運人填入貨運單。 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 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第八條 托運人在貨運單上填寫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經托運人授權,承運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補充,但不承擔義務。第九條 貨運單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填寫的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四)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六)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七)貨物的性質; (八)包裝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志或者號數; (九)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者尺寸; (十)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 (十一)運費,如經議定,付費日期和地點及付費人; (十二)提取貨物時支付貨款的,應當注明貨物的價格和必要時應付的費用金額; (十三)需要聲明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應當注明聲明價值金額; (十四)貨運單的份數; (十五)隨貨運單交給承運人的文件; (十六)如經議定,應當注明完成貨物運輸的時間和概要說明經過的路線; (十七)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貨運單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貨運單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十條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因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可以托運多少行李箱
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托運行李規定:
1、尺寸
普通托運行李尺寸:每件普通托運行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大于或等于60厘米(24英寸),小于或等于158厘米(62英寸包括滑輪和把手)。
每件行李大于158厘米(62英寸),小于或等于203厘米(80英寸包括滑輪和把手),須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費用。
2、重量
豪華頭等艙、頭等艙、公務艙每件行李重量須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
悅享經濟艙、超級經濟艙、經濟艙每件行李重量須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23千克(50磅)。
每件行李重量大于23千克(50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的,須另行支付超限行李費用。所有艙位旅客托運超過32千克(70磅)的普通托運行李,均須分成兩件托運行李。
3、件數
托運行李件數限制:每位旅客托運行李數量沒有數量限制(含普通行李和特殊行李)。
每位旅客如需托運客票填開免費行李額、會員權益之外的第七件及以上額外付費行李(含普通行李、特殊行李、預付費行李),須提前向國航營業部/航站申請,在航班載量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允許托運。同時,國航不承諾以上行李與旅客同機達到目的地。
擴展資料:
登機攜帶行李規定:
限定帶入客艙行李的最大體積和/或重量。每位頭等艙、公務艙旅客可攜帶兩件隨身物品,且每件重量不得超過8千克(17磅);
每位經濟艙旅客可攜帶一件隨身物品,且重量不得超過5千克(11磅)。
每件隨身攜帶物品長、寬、高三邊分別不得超過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保證可以放置在航空器客艙上方的封閉式行李架內,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慮,則應當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參考資料來源:
四、國際航空行李托運規定多少公斤
國際航空行李托運規定經濟艙免費額為20公斤,頭等艙的免費額為40公斤;公務艙的免費額為30公斤。手提行李的總重量以7公斤,每件行李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5厘米,三邊之和不超過115厘米。根據不同的航空公司會有不同的特殊重量限制規定。一、國內航班隨身攜帶行李重量:每位頭等艙旅客可隨身攜帶兩件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5千克;每位公務艙和經濟艙旅客可隨身攜帶一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5千克。國內航班隨身攜帶物品體積: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長、寬、高分別不超過55CM(21英寸)、40CM(15英寸)、20CM(7英寸)。二、國內托運行李重量和體積:1、頭等艙、公務艙免費托運行李規定:持成人或兒童客票的旅客免費行李額為頭等艙客票40千克,公務艙客票30千克。每件行李長、寬、高不得超過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2、經濟艙免費托運行李規定:持成人或兒童客票的旅客免費交運的行李額為經濟艙20千克。每件行李長、寬、高不得超過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持嬰兒客票的旅客免費行李額為10千克,每件行李長、寬、高不得超過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另可免費托運一輛折疊式嬰兒車或搖籃。如客艙空間允許,在征得乘務長同意后可帶入客艙。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國際空運規定(國際空運規定最新消息)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國際空運規定(國際空運規定最新消息)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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