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國際空運協議(國際空運條款)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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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航空法有哪些重要條約
主要有以下條約組成:一,1919年《巴黎航空管理條約》二,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三,1963年《東京條約》四,1979年《海牙公約》五,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
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有哪些
公約規定,在沒有相反的證明時,航空貨運單(《華沙公約》稱ACN,即airconsignmentnote,《海牙議定書》稱作AWB,即airwaybill)是訂立契約、接受貨物和承運條件的證明。航空貨運單由托運人填寫,注明填寫的日期和地點、起運地和目的地、約定的經停地點和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等。托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由于這些說明或聲明不合規定、不正確或不完備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任何人遭受損失時,應由托運人負責。如果承運人接受貨物,而沒有填寫航空貨運單,或航空貨運單上沒有包括上述事項,則承運人就喪失引用公約中關于免除或限制承運人責任條款的權利。公約規定,托運人在履行運輸契約規定的所有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起運地或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提回,或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在目的地或運輸途中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或要求將貨物退回起運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此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其他人受到損失,并應償付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托運人應提供各種必需的資料,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以前完成海關、稅務或公安手續,并應將必要的有關證件附在航空貨運單后面。除非由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過失,這種資料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規定而造成的損失,應由托運人對承運人負責,但承運人并無檢查這些資料或證件是否正確或齊備的義務。收貨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并在交付了應付款項和履行了航空貨運單上所列運輸條件后,有權要求承運人移交航空貨運單并發給貨物。如收貨人拒絕接受貨運單或貨物,或無法同收貨人聯系時,則由托運人行使對貨物的處理權。如果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貨物在應到達的日期7天后尚未到達,則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契約所賦予的索賠權利。公約規定,承運人對于已登記的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因毀滅、遺失或損壞以及延遲而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航空運輸期間系指貨物在承運人保管下的期間,包括在航空站內、航空器內、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點以及為了裝貨、交貨或轉運而進行的陸運、海運或河運的期間。如果承運人能證明他和他的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這種措施時,則可不負責任。如承運人能證明損失的發生是由于駕駛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領航上的過失,也可不負責任。但后一免責條款又為《海牙議定書》所刪除。如果承運人能證明損失的發生是由于受害人的過失所引起或助成,則可依據法院地的法律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公約規定,承運人的責任限額為毛重每公斤250金法郎。如果托運人在交運時曾特別聲明貨物運到后的價值,并交付了必要的附加費,則承運人所負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聲明的金額。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貨物運到后的實際價值。如果損失的發生是由于承運人或他的代理人之一的有意的不良行為或過失,則無權引用公約中關于免除或限制承運人責任的規定。公約規定,如無相反證據,則收貨人在收貨時無異議就被認為貨物已經完好地交付,并和運輸憑證相符。如發現貨物有短損,則至遲應在7天內提出;對于遲交的貨物,至遲應在貨物交由收貨人支配之日起14天內提出異議。《海牙議定書》對這兩項日期分別作了延長至14日和21日的規定。任何異議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寫在運輸憑證上或另以書面方式提出。除非承運人有欺詐行為,否則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就不能再向承運人提起訴訟。訴訟應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應該到達之日起,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否則就喪失追訴權。訴訟可由原告在締約國的下列法院之一提出:1、承運人住所地;2、其總管理處所在地;3、簽訂契約的機構所在地;4、目的地。訴訟程序依受理法院國家的法律規定。公約規定,運輸契約不能變更公約中關于法律適用和管轄權的規定,但是允許當事人訂立在公約規定的法院管轄區內進行仲裁的仲裁條款。 1944年的芝加哥公約是航空法的憲章性文件。芝加哥公約根據用途將航空器分為兩類:國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這兩類航空器分別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航空器具有其登記的國家的國籍,國籍體現著航空器與其國籍國之間的一種法律聯系。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針對“航班飛行”和“非航班飛行”,芝加哥公約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飛行制度。針對日益泛濫的劫機事件,國際社會先后制訂了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從而加強了懲治危害國際民航安全行為方面的國際合作。
三、航空貨運物流合同簽訂應注意什么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航空承運人與貨物托運人之間,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達成的協議。航空承運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實施貨物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航法》第92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郵件或者貨物的企業法人。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因此,航空承運人只能是取得航空運輸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法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包括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所謂締約承運人是指以本人名義與旅客或者托運人,或者與旅客或托運人的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人。所謂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運輸的人。締約承運人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負責,實際承運人對其履行的運輸負責。貨物托運人是指與航空承運人訂立合同,要求使用航空器運輸特定貨物的當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個人等。收貨人是航空運輸合同指定的貨物被運送至約定地點后提取貨物的當事人,收貨人可以是托運人,也可以是托運人之外的第三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編輯1、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標準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中包含大量格式條款,合同的形式和條款基本上都是由承運人依法律、行業慣例、經營需要單方預先制定的,國家對這些條款要加以審核,既要保護航空運輸企業的利益,又要保護托運人的利益,這體現了國家對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監管和控制。因此說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具有標準合同的性質。2、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雙方互負義務,并且其義務具有對應性,這體現了它的雙務性,托運人需為其得到的運輸服務支付報酬,這體現了它的有償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編輯訂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托運人利用航空運輸方式運送貨物時,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填交航空貨運單,并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定隨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托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托運人填交的航空貨運單經承運人接受,并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后,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此外,托運人可以與承運人訂立包機運輸合同。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填寫包機申請書,經承運人同意接受并簽訂包機運輸協議書后,航空運輸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承運人和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內容編輯(一)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航空貨運單上關于貨物的重量、尺寸、包裝和包裝件數的說明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除經過承運人和托運人當面查對并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經過查對或者書寫關于貨物的外表情況的說明外,航空貨運單上關于貨物的數量,體積和情況的說明不能構成不利于承運人的證據。航空貨運單的內容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航空貨運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我國境內,而在境外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3、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我國境內,貨運單上應載明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并明確載明有關聲明。(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采用航空貨運單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兩種書面形式,無論采用哪種形式,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合同內容包括以下條款:(三)包機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和責任編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1、托運人的義務1)托運人應認真填寫航空貨運單,對貨運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貨運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托運人托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2)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先填交包機申請書,并遵守民航主管機關有關包機運輸的規定。3)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飛機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4)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單位、姓名和詳細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5)托運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千克價值在10元以上的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6)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接受航空承運人對航空貨運單進行查核,在必要時,托運人還應接受承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7)托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如發現托運人謊報品名,夾帶上述物品,應按有關規定處理。8)托運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是對貨物的安全負責,并遵守民航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9)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于承運人開具貨運單時一次付清。2、承運人的義務1)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2)承運人應于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后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3日。3)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30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征求處理意見;再經過30日,仍無人提取或者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4)承運人應按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并填寫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狀態或重量無異議,并在貨運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3、收貨人的義務1)收貨人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應持提貨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2) 托運貨物發生損失,收貨人最遲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貨物發生延誤的,收貨人最遲應自貨物交付或者處理之日起21日內提出異議。收貨人應將所提異議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提出。收貨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向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但承運人有欺詐行為的情形除外。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1、承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1) 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如果是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除上述情況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貨物本身性質所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滅失;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現;包裝完整,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貨物的合理損耗;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2)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3)貨物超過約定期限運達到貨地點,每超過1日,承運人應償付運費5%的違約金,但總額不能超過運費的50%。但因氣象條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貨物逾期運到,可免除承運人的責任。4)免責條件。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損滅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5)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6)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2、托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1)簽訂包機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后,包機人因故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按規定交付退包費,并承擔在此之前,承運人已經發生的調機等項費用。2)托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運輸費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3)因航空貨運單上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4)托運人在托運貨物內夾帶,匿報危險物品,錯報笨重貨物重量,或違反包裝標準和規定,而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3、收貨人的責任1)由于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的,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2)收貨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的,應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填寫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18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并隨附有關證明文件。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60日內處理。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編輯貨物承運后,托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或運回原發站。托運人對已承運的貨物要求變更時,應當提供原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個人有效證件和貨運單托運人聯。要求變更運輸的貨物,應是一張貨運單填寫的全部貨物。對托運人的變更要求,只要符合條件的,航空承運人都應及時處理;但如托運人的變更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運輸規定,承運人應予以拒絕。由于承運人執行國家交給的特殊任務或氣象等原因,需要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對于托運人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并說明不能執行的理由。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托運人出示其所收執的航空貨運單,給該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追償。貨物發運前,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可以解除航空運輸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費用。
四、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有哪些
法律分析:關于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目前存在著三個主要的國際公約,即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訂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瓜達拉哈拉公約》)。它們分別調整著不同國家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問題。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參加和批準《華沙公約》的共有132個國家和地區;參加和批準《海牙議定書》的有100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瓜達拉哈拉公約》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遞交了加入《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通知書,上述兩公約分別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對中國生效。
法律依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公約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于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系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并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國際空運協議(國際空運條款)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國際空運協議(國際空運條款)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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