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國際空運貨物(國際空運貨物跟蹤查詢)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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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于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免費的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發行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和運輸貨物、約定運輸貨物或者約定提供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承運人。 (三)“代理人”,是指經承運人授權,代理承運人從事與貨物運輸有關活動的任何人,但本規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 (五)“收貨人”,是指承運人將貨物交給航空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所載明的人。 (六)“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 (七)“貨物”,是指除郵件或者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將由民用航空運輸的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貨物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第五條 貨物由包機運輸的,應當由包機人與承運人簽訂包機合同,并在包機合同中列明適用的運價及其條件;未列明的,應當明確所適用于該包機合同的有關條件。第二章 貨物托運第六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出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第七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填寫或者由他人代為填寫航空貨運單(以下簡稱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費和其他費用已經確定的,應當由承運人填入貨運單。 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 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第八條 托運人在貨運單上填寫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經托運人授權,承運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補充,但不承擔義務。第九條 貨運單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填寫的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四)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六)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七)貨物的性質; (八)包裝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志或者號數; (九)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者尺寸; (十)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 (十一)運費,如經議定,付費日期和地點及付費人; (十二)提取貨物時支付貨款的,應當注明貨物的價格和必要時應付的費用金額; (十三)需要聲明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應當注明聲明價值金額; (十四)貨運單的份數; (十五)隨貨運單交給承運人的文件; (十六)如經議定,應當注明完成貨物運輸的時間和概要說明經過的路線; (十七)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貨運單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貨運單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十條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因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有哪些
空運貨物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通過空運代理,二是由承運人直接到航空公司辦理。空運作為承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它不僅可以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而且可以代替承運人辦理承運人的艙位,托運,準備托運,報關,交接等;也可作為航空公司的代理人,代航空公司收貨、訂艙,制作主運單,出具代理公司的貨運單據。
第一,多數航空貨代公司對運輸環節及相關規章制度十分熟悉,具有與民航、海關、商檢、交通部門廣泛聯系,具備辦理運輸手續的相關條件。與此同時,航空貨代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都設有分公司或代理商,能夠及時接觸和控制貨物運輸的整個過程。飛機只負責從一個機場到另一個機場的運輸。所以,委托空運代理辦理進出口貨物運輸比直接到航空公司辦理更方便。
其次,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就是代理集中托運,即將將將一些分開運輸的貨物合并成一批,用同樣的總運單將貨物送往同一目的地機場,由當地代理人接收貨物,報關后分配給實際收貨人。這一集中托運的方式能夠降低航空公司的運費,代理和貨主都能從該服務中獲益(Consol集裝器、分泡等)。
再次,對于航空公司來說,還可以通過代理業務盈利。盡管航空公司必須付給代理人一些酬金(運費折扣),但該代理公司卻組織了一批貨源,承攬了大量顧客,集中托運了數千萬戶的貨物,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進一步開拓了空運市場。與此同時,承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從貨運代理人那里得到方便、快捷的全過程增值服務,既節省成本,又提高效率,增強本行業的競爭力。
三、國際空運的貨物運輸流程有哪些?
一、詢價首先是向貨運代理確認要發送的貨物信息,詢問最新的航班信息運輸費用和渠道。二、接單貨運代理接單后,需與貨運代理簽訂合同,以便保障雙方合作的合法權益,同時還需要根據貨代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單證,用于后面的報關報檢。貨運代理會根據合同的信息預訂艙位,客戶會收到進倉編號和地址然后將貨物送到指定的倉庫。貨物到達倉庫之后,首先會對貨物的尺寸和重量進行確認。三、報關貨代公司的工作人員給貨物貼標簽以及嘜頭,當貨代貨物的預配艙單信息和機場運抵信息一致時,就可以向海關報關了,報關一般就兩種情況,一種是全部放行,一種是部分查驗,報關之前會收到到貨代制作的航空主運單,也就是常說的提單。四、簽單航空貨運單在蓋好海關放行單之后,需要到航空公司簽單,目的主要是審核物價運費是否正確?貨物性質是否適合空運?危險品證明和手續是否齊全?航司簽單確認后貨代向航司辦理交接手續,即向航司交單交貨,并由航司安排運輸。五、貨物跟蹤貨代將貨物單證交給航司后,需要對航班和貨物進行跟蹤,因為有可能會因為航班延誤或取消,貨物裝貨物不合格等各種原因,導致貨物不能按時起飛,正常起飛后要及時向客戶傳遞運單號,航班號,出運時間,相關單據的交接需要的資料等等,最后就是費用結算。
四、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有哪些
法律分析:關于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目前存在著三個主要的國際公約,即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訂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瓜達拉哈拉公約》)。它們分別調整著不同國家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問題。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參加和批準《華沙公約》的共有132個國家和地區;參加和批準《海牙議定書》的有100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瓜達拉哈拉公約》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遞交了加入《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通知書,上述兩公約分別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對中國生效。
法律依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公約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于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系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并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國際空運貨物(國際空運貨物跟蹤查詢)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國際空運貨物(國際空運貨物跟蹤查詢)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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